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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20-06-24 作者:创慧律所 来源:天津创慧律师事务所 浏览:2260次
 

 

 

 
 

 

 

2020年5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于6月9日在其官方网站进行了全文发布。与2013年商务部出台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相比,融资租赁公司需注意以下主要的新规则:

 

 

 

 

一、明确经营范围

 
 
 

1.融资租赁业务;

2.租赁业务;

3.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

4.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

5.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二、明确租赁物的范围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规定禁止从事的业务

 
 
 

1.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2.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3.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4.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

5.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四、规范关联交易

 
 
 

融资租赁公司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融资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融资租赁公司与其设立的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之间的交易,不适用本办法对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五、可以接入征信机构

 
 
 


 融资租赁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向征信机构提供和查询融资租赁相关信息。
 

 
 
 

 

 
 



六、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

 

七、分散经营风险,明确规定对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

 

八、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行为信息库,定期报送信息资料,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九、加大对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的处罚力度,严格控制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