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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不明的新变化

发表时间:2020-07-13 作者:天津创慧 来源: 浏览:1326次

 

 
 
 
 

前言

 
 
 
 

实践中,保证合同中债权人与保证人会作出这样的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债务人将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针对上述问题做出了修改,按照《民法典》第692条的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这六个月的过渡期中,如果在合同中有约定类似情况一定要及时修改。

 

 
 

 

《民法典》实施之前

《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1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根据上述规定,《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将保证期间区分为“有约定”、“没有约定”、“约定不明”三种情况。具体可细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情形1

未约定保证期间

 
 
 
 

根据《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长短为六个月。

 

 
 
 
 

情形2

有约定且约定有效

 
 
 
 

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了保证期间且约定有效的,保证期间按照约定。例如,连带保证人可以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出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情形3

约定早于或等于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主债务履行期限为2015年3月1日-2017年3月1日,约定的保证期间是2015年6月1日-2017年2月1日,此约定视为没有约定。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情形4

约定不明

 
 
 
 

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民法典》实施后

对于保证期间的问题,《民法典》第692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对于上述情形1、情形2、情形3,《民法典》的规定和《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是一致的,区别就在于情形4,当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而按照《民法典》第692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建议各大金融机构在过渡期要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对现有合同进行系统的修改和完善,就保证期间的问题,建议在保证合同中将保证期间约定的明确具体。

备注:本文仅讨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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