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下)
发表时间:2020-12-25
作者:创慧律所
来源: 山东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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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请求对违约金予以调整的,应根据合同约定,综合考虑承包人的过错,履行合同预期利益、发包人实际损失等,确定违约金的数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主张赔偿损失的,由发包人举证证明因工期延误导致的实际损失。
12.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承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的,如何处理?
12.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承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的,如何处理?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承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的,应当举证证明;对计算停窝工损失的期间,应当综合双方履行情况合理确定。对承包人未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扩大部分的损失不予支持。
1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罚款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罚款的,应按照具体约定内容,对罚款的性质作出区分:(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存在工期迟延、工程质量缺陷或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罚款的,该约定可以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实施除履行合同义务之外的行为进行罚款的,不予支持。
1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的,如何处理?
1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罚款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罚款的,应按照具体约定内容,对罚款的性质作出区分:(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存在工期迟延、工程质量缺陷或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罚款的,该约定可以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实施除履行合同义务之外的行为进行罚款的,不予支持。
1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逾期付款利息,承包人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的,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利息之和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确定。
15. 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分包、转包工程,与借用资质人订立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出借资质人主张工程价款?
15. 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分包、转包工程,与借用资质人订立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出借资质人主张工程价款?
没有施工资质的施工主体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借用资质人以自己名义将工程分包、转包他人施工,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仅可以向借用资质人主张工程价款。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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