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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否对员工进行罚款? ——基于企业罚款制度合法性的探讨

发表时间:2021-01-05 作者:创慧律所 来源:天津创慧律师事务所 浏览:1638次

企业可否对员工进行罚款?

——基于企业罚款制度合法性的探讨

一、案情简介:

■■潘某于20085月入职某商标公司任文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潘某需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和纪律,公司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修订管理制度,并对潘某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奖惩。商标公司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员工每周六应将本周工作情况向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提交书面报告,采用e-mail进行报告,不执行的,每欠报1次,罚款20元。连续1个月不执行,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后潘某因合同期满于2009年提出辞职,6月正式离职。商标公司以潘某欠报周报10次、违法离职等理由,扣下潘某工资200元作为罚款。潘某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仲裁委裁决商标公司向潘某返还克扣的工资款200元。商标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潘某欠报周报的事实,该公司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其全部诉求。一审判决后,商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0112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涉及法律问题:

■■企业可否基于经营自主权对员工进行罚款,并从员工应发工资中扣发相应罚款金额?

三、问题分析:

■■企业罚款制度是企业进行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常见方式,实践中,企业常以迟到、早退、着装不符合规定等要求员工交纳罚款或直接从应发工资中扣除相应罚款金额,以达到企业的管理目的。而实践中关于企业罚款制度的合法性却存在诸多争议。

■■对于企业罚款制度合法性(也即企业是否具有罚款权)的探讨,必要追溯其来源并分析现有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的企业罚款制度/企业罚款权最早可追溯于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其第十二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该《条例》制定于计划经济时代,适用于当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从文字表述中不难看出其具有的浓厚行政管理性质。而在实行市场经济制度之后,该条例便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替代,现有法律、法规中并无关于企业罚款权的明确规定。

■■那这是否意味着企业便不能对员工进行罚款?对于这个问题,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有的观点认为:企业罚款制度实质上是企业一方对员工一方经济资源的剥夺,在性质上属于对员工财产的处罚(具有行政权力性质的经济处罚),而根据我国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之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并无企业具有罚款权的规定,企业罚款制度便失去了法律依据。因此,企业便不能对员工实施罚款行为。

■■而有的观点认为:法律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秩序。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虽未明确规定企业的罚款权,但并非企业就不享有对内部违纪职工给予罚款处罚的权利。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奖惩权是其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之一,用人单位有权按照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经公示的规章制度对职工处以罚款。

四、结论:

■■对此,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虽未明确设定企业的罚款权,但是无论是从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性质和经营需要,还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企业享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有权自主决定企业内部经营事项、管理模式及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因此,企业可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明确企业行使罚款权的具体情形,并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的此项义务,以此形成一种企业与员工基于契约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形式。但是,此前提是:企业只能通过规章制度(而非其他口头或书面的管理规定)设定自身对于员工的罚款权,且其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是依法定程序制定的、合法的、合理的规章制度,以避免企业滥用罚款权侵犯员工权利。诸如动辄对不符合常理之事项除以罚款或对符合常理之事项除以不合理之罚款金额均属于滥用罚款权,其作为依据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即存在不合理性。

■■其次,关于企业是否可在员工应发工资中扣除相应罚款金额的问题,笔者认为:工资是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扣发工资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由此可见,企业扣发员工工资必须具备法定事由,除依法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外,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仅规定用人单位可依法对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予以扣发相应工资。除此以外,企业扣发工资必须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如上所述,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关于企业具有罚款权的明确规定,当然也不会有关于企业可从员工应发工资中可扣除相应罚款金额的规定。因此,企业不能在员工应发工资中扣除相应款项。

■■本文章之分析仅针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若是对于建立劳务关系的员工,企业是否可实施罚款权或从员工应发工资中扣除相应罚款金额当依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务合同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