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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验收建筑屋顶落物砸伤路人 ,工程管理人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表时间:2021-12-16 作者:创慧律所 来源: 浏览:6845次

基本案情:

    吴某途经重庆市酉阳县龙潭旅游文化特色小镇时,被风貌改造工程中熊某、唐某家屋顶外观改造物掉落砸伤,吴某遂将中青宏发公司、酉阳县龙潭镇人民政府等6名被告诉至法院,主张损害赔偿。日前,该案经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由中青宏发公司赔偿吴某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39919.9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中青宏发公司承包的龙潭镇旅游文化特色小镇顺河街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于2020年1月22日完工,2020年9月10日验收合格。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因此,该涉案工程应以验收合格的时间为交付使用时间,即2020年9月10日为交付使用时间,而不是2020年1月22日。吴某于2020年5月13日被涉案工程风貌坠落砸伤时,涉案工程尚未验收,管理人系中青宏发公司,其承包的项目风貌坠落及其施工质量及管理有直接关系,且无证据证明施工时采取了安全防护网、施工安全帽、警戒线等安全设施,故中青宏发公司对吴某受伤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另查明,发包人、监理人、工程设计人及房屋所有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根据本案案情判决,中青宏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中青宏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四中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害责任。该条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脱落物、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发现有其他责任人的,则有权利进行追偿。

    为了避免头顶“飞来横祸”,管理者应当提高安全意识,充分认识到脱落物、坠落物的危害性以及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施工时采取安全防护网、施工安全帽、警戒线等安全设施;平时也要加强对管辖范围内的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等的管理,时刻警惕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维修加固,确保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转载自:房产与法律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