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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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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业绩

漫画公司是从事企业营销策划、直播策划服务、演出经纪服务的公司。漫画公司的招募海报中载明寻找下一个百万网红主播,福利待遇为3千至1万元保底,高额提成,定期组织才艺培训指导推广宣传包装,优秀主播月薪9万元上不封顶,无需经验,漫画公司提供主播定期培训、主播形象打造。小李与漫画公司签订《艺人独家合作协议》,通过漫画公司包装推荐,并通过漫画公司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进行注册,从事网络直播活动,小李从事直播活动过程中,其直播地点、直播内容、直播时长、直播时间段并不固定,收入主要是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网络粉丝在网络上购买虚拟礼物后的赠予,直播平台根据与小李、漫画公司的约定将收益扣除部分后转账给漫画公司,漫画公司根据与小李的约定将收益扣除部分后转账给小李,转账时间和金额均不固定,有些转账名目上载明为工资。

小李诉请:

1、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欠付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观点(一)
从管理方式上看,漫画公司没有对小李进行劳动管理。虽然小李通过漫画公司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册并从事网络直播活动,但小李的直播地点、直播内容、直播时长、直播时间段并不固定,小李亦无需遵守漫画公司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尽管双方合作协议对小李的月直播天数及直播时长做出了约定,且漫画公司可能就直播间卫生、休息时间、就餐地点、工作牌遗失损毁等问题对小李进行处罚,但这些均应理解为小李基于双方直播合作关系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行业管理规定,漫画公司并非对小李实施了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


法院观点(二)
 
从收入分配上看,漫画公司没有向小李支付劳动报酬。小李的直播收入虽由漫画公司支付,但主要是小李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粉丝获得打赏所得,漫画公司仅是按照其与直播平台和小李之间的约定比例进行收益分配,漫画公司无法掌控和决定小李的收入金额,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保底收入应属于漫画公司给予直播合作伙伴的保障和激励费用,并非小李收入的主要来源,故漫画公司基于合作协议向小李支付的直播收入不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

法院观点(三)
从工作内容上看,小李从事的网络直播活动并非漫画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小李从事网络直播的平台由第三方所有和提供,网络直播本身不属于漫画公司的经营范围,漫画公司的经营范围仅包括直播策划服务,并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内容,虽然双方合作协议约定漫画公司享有小李直播作品的著作权,但不能据此推论小李从事直播活动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小李从事的网络直播活动不是漫画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小李与漫画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对小李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从法院的观点中我们不难看出,对于网络直播活动,法院更加偏向将其认定为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也就无法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主要考量的方面包括直播收入的来源、直播收益的分配、公司经营监管的范围以及直播行为是否系职务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