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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用人单位能否以职工参军入伍,无法在企业实际工作为由,主张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2020年7月进入人和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21年2月张某在父亲的说服下应征入伍。张某入伍后,公司为减少用工成本,希望与张某协商解除合同,张某不同意,公司就以张某不在岗位为由单方解除了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随即将此事反映给了公司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
解析:我国法律法规对在职职工入伍的军人与原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待遇问题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兵役法》第55条第二款之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1、人和公司应保留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即使服役期间内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但人和公司在张某服役期行将届满前与其进行协商,询问其服役期满后是否有意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明确表示不愿意回原岗位工作的,单位可以在其退役后与其解除劳动劳动合同。
2、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制度,人和公司可以中止与张某间的劳动合同、申请暂停缴纳其社会保险,协助张某办理社会保险与军人保险的衔接,张某退伍后,若选择复职,单位应继续衔接缴纳该员工的社会保险。
3、《征兵工作条例》第27条规定:“被批准服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全部工资、奖金及各项补贴。由此可见,张某入伍后,依法继续享有相关保险优抚待遇,单位应继续支付其离职入伍当月的全部工资。
3、《征兵工作条例》第27条规定:“被批准服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全部工资、奖金及各项补贴。由此可见,张某入伍后,依法继续享有相关保险优抚待遇,单位应继续支付其离职入伍当月的全部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