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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在实践中,患者或家属常常由于缺乏专业医学以及法律知识,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医疗机构产生难以化解的纠纷。发生医疗事故后,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寻求第三方帮助调解,亦或是进行诉讼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020年度,以天津市为例,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文书,本年度涉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共282份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其中驳回患者方诉讼请求的共28件,总比9.9%。其余案件患者均获得相应的赔偿。其中涉及赔偿金额最大的为天津市南开医院需赔付二百零六万余元。现就该案例的各项法律问题作如下分析。
案情简介:
患者傅某系毕某之夫、赵素兰之子、傅某之父。2013年6月16日,傅某入住被告医院就诊,入院主述:间断右上腹胀痛4年,再次发作伴黄疸一周。现病史:患者入院前4年,无明显诱因出现间断性右上腹部胀痛,无皮肤巩膜黄染,无发热、寒战,无恶心、呕吐,无腰背部放射痛,查体发现胆囊结石,未予治疗,症状自行缓解。于入院前1周,再次出现右上腹胀痛,伴皮肤巩膜黄染,无发热、寒战,无恶心、呕吐,无腰背部放射痛,曾到天津中医二院就诊查B超:胆囊炎,胆囊泥沙样结石,胆总管结石,口服中药治疗,黄疸加重,遂来我院就诊,经门诊以“梗阻性黄疸,胆囊结石,胆总管结石”收住院。患者自发病以来,精神可,睡眠、食欲差,大便正常,小便色深,体重无显著减轻。西医查体:体型肥胖,皮肤、巩膜明显黄染,未见出血点,表浅淋巴结未触及异常肿大;头颅无畸形,头部各器官未见异常。颈软无抵抗,气管居中,甲状腺肿大。胸廓对称,双肺呼吸音粗,未闻及干湿性罗音,心律齐,心音有力,各瓣膜听诊区未闻及病理性杂音。腹部检查见外科情况。脊柱无畸形,四肢活动正常。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中医查体:神志清楚,语言清晰,目光明亮,反应灵敏,皮肤、巩膜黄染,舌质红,苔黄腻,脉弦。语声响亮,无异常气味;发热,小便色深,排便排气可,腹平软,右上腹轻压痛,余未诉不适。专科检查:腹平坦,未见胃肠型、蠕动波及腹壁静脉曲张。右上腹轻压痛,无反跳痛及肌紧张,Murphy(-)肝脾肋缘下未触及,未触及腹部包块。叩诊无移动性浊音,无肝肾区叩击痛,未闻及振水音,肠鸣音可。
初步诊断:中医诊断为黄疸湿热型。西医诊断为梗阻性黄疸胆总管结石、急性胆管炎、急性胆囊炎胆囊结石脂肪肝(中-重度)高血压病。
2013年6月18日,被告为傅育民行ERCP+EST+ENBD治疗术,同年8月20日,被告为傅育民行胆囊切除+胆总管切除+局部淋巴结清扫+肝总管空肠吻合术等治疗。
原告方以傅育民在被告处治疗期间,因被告为傅育民行ERCP术中导致傅育民胰腺损伤,且此后未及时救治,与被告产生纠纷,至今,原告方未与被告办理出院及结算。此纠纷产生后,双方共同封存傅育民住院病历两册。傅育民此后于2016年7月22日至同年7月28日,在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6月17日至同月24日在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6月24日至同年7月6日及2017年7月28日至同年8月5日在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8月22日,傅育民死亡。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开具死亡证明,诊断为胰腺癌肝转移。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方表示傅育民于2014年春节后离开被告医院,后再回被告医院住院治疗时,已被被告医院强制出院;原告方同时表示,被告于庭审中已经明确承认了病历中有医护人员代签姓名的行为,且该病历资料存在多处虚假,故原告方不同意以此病历为依据进行鉴定。被告表示傅育民离开医院的时间为2013年11月26日,被告同时表示,病历中确有医护人员代签姓名的行为,但此情形只证明病历存在瑕疵,并不构成伪造、篡改病历,不影响病历的真实性。
案例分析:
傅某在被告医院就诊,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时适用该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因傅育民死亡,三原告作为权利人诉请被告对原告方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符合此法律规定,法院准予。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当时适用该法)的相关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的关的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本案中,医患双方产生纠纷后,患方要求封存病历,此系患方的正当合理的权利,而被告未将全部病历予以封存,加之被告医护人员未按相关规定书写病历且未作出合理解释,使原告方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亦造成此纠纷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程序客观的评判被告方在对傅育民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傅育民死亡的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参与度,故推定被告具有过错,应对傅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延伸:
医疗纠纷中在鉴定前能称为“证据”的只有两项——患者人体和病历。就患者人体来说,无论生存还是死亡,仅能反映现有的状态,唯一能反映医疗过程的仅有病历,而住院病历全部由医方书写与保管,这在其他法律纠纷中不会存在。所以病历的争夺与控制贯穿于医患纠纷的始终,并且是矛盾表面化和突出的重要节点,规范化处理第一个矛盾无论对医患双方来说,都是下阶段正式解决纠纷的重要基础。
对患方来说封存/复印病历流程:准备亲属关系证明或授权书→向医疗安全部门提出要求复印的申请→对病历复印件共同清点数量→制作封存/复印清单→对全套复印的病历加盖公章→在清单和封条上签字(按手印)。
对医方来说封存/复印病历流程:审查亲属关系证明或授权书→医疗安全部门和相关科室通气→和患方共同清点病历复印件,因为原件有很多异型纸,数量和复印件会不同→和患方商量是否可以封存复印件→制作封存/复印清单→对病历原件加盖“已复印”章→对复印的病历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封存件和交付患方的都盖→制作封条并封装病历,过程禁止患方接触封存件和原件→在清单和封条上加盖公章→再次告知患方解决争议的途径和封存期限(3年)。
作者:王子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