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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三中院民一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规定审结首例涉及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案件,判决男方支付女方家务经济补偿金依法有效维护弱势群体尤其是已婚已育妇女合法权益。
案情介绍:
刘某某(男)与李某某(女)婚后初期居住在刘某某父母家中,后因家庭矛盾李某某离家别居,双方开始分居。
四个月后李某某生育一子,期间李某某多次返家均未果,婚生子一直随李某某及其母亲生活。
此后,刘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天津三中院。诉讼中,李某某称其一直独自照顾婚生子负担较多家庭义务,要求刘某某给予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
自婚生子出生之日起至今两年半的时间内,刘某某、李某某对子女共同的抚养义务均由李某某一人来完成。
刘某某对家务的贡献程度远低于李某某,其没有提供家庭开支所需,没有尽到夫妻相互扶持的义务,更重要的是没有尽到抚育子女的责任,无形中加重了李某某的生活负担。
那么什么是“家务补偿”呢?让我们来听听法官怎么说
家务补偿,是对家务贡献者遗失利益的补偿。
在双方都有工作的家庭中,家务贡献较大的一方,因家务劳动挤压了自身发展的时间和精力,往往会减少职业收入和经济收入,导致离婚后谋生能力较低,生活水平下降,因此刘某某应当给付李某某经济补偿金。
至于补偿数额,应当综合考量李某某独自抚育婚生子的时间和刘某某、李某某的实际经济状况,结合天津本地生活、医疗水平等因素确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一规定,将家务劳动补偿扩大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制使得家务劳动的价值得以凸显,家务劳动者得以更好地主张个人合法权益。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聚焦于对夫妻一方曾为家庭所作贡献的肯定。
既体现出我国婚姻法律由侧重维护集体利益转向力求做到个人利益、家庭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又是对民法平等原则的深度贯彻是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法律体现。
转载自:天津高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