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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高考,这些法律法规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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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余载苦读、三年奋斗,高考关系到考生的切身利益,但有一些不法分子动起了“歪脑筋”,借着高考实施诈骗,甚至诱导考生考试作弊。

组织高考作弊严重违法:

    高考期间,常有不法分子在网上发布“助考”信息,宣称能为考生提供考试试题、答案。但在高考等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向考生提供试题、答案,出售、使用无线作弊器材等行为,都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2019年高考期间,在校大学生何某豪在网上发布“助攻考试”广告,来自广东、山东、贵州等地的12名考生向其缴纳“报名费”。何某豪在网上联系大学生聂某武、彭某林(何某豪同学),三人分工协作,何某豪负责联系传递试题及解题答案,聂某武负责解题,彭某林负责整理试题,在高考期间为12名考生实施作弊。

     6月8日,何某豪、聂某武、彭某林被当场抓获。三人以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被法院判处二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出售、使用无线作弊器材的”“向考生提供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都属于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明确,对在高考、研考等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将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行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替考非“捷径”:

    为让孩子考上理想的大学,有的家长想尽各种办法,不惜花重金为孩子找“门路”,甚至找“枪手”给孩子替考。结果人财两空,后果非常严重。

    为让自己学习成绩较差的外甥小陈考上本科,李某和小陈母亲商议,决定花钱找人为小陈替考,并承诺考上“一本”给5万元。最终,某校在读研究生刘某答应为小陈替考。结果在2019年高考当天,刘某就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

    经法院判决,李某组织考生作弊,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30000元罚金。“枪手”刘某代替他人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学生家长让他人代替自己的子女参加考试,同样构成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到10000元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都属于违法行为。而且,代替考试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带手机作弊毁前程:

    现在智能手机使用已非常普遍,一些考生平时也经常使用智能手机搜题、翻译等功能来辅助学习、提高效率。但如果在考试中使用手机作弊,却是打错了算盘,聪明反被聪明误。

    2021年高考期间,某考生违规携带手机,避开入场安检,将手机带入考场。考试期间,该生使用手机偷拍试题,发至场外寻求解答,被当场查获。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该生被处取消考试资格、所有成绩无效的处罚,并被停止参加国家教育考试。

    高考是法律规定的国家教育考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勿信虚假宣传:

    考试“包过保过”、双倍提升、XX天速成,或有独家“内部资源”“命题专家”授课、保证“一次性通过”等等……这样的口号标语和招生广告,经常出现在各种考试培训机构的招生宣传当中,让不少家长信以为真,实则不同程度存在夸大宣传、虚构师资、价格欺诈、虚假广告等违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高考答案不可购:

    每年都会有不法分子在网络平台或通信群中兜售所谓“高考真题”“绝密答案”等,标榜“准确率极高”“违约退款”等诱惑信息,并以“预付订金”等名义要求用户先付款。还有的借传送“样题试卷”的名义向用户电脑或手机发送病毒,套取用户信息。

    2021年3月,黄某通过QQ进入多个聊天群,谎称自己有渠道可以买到高考答案,以每科1.5万元的价格将所谓的“高考试卷答案”出售给家长及考生,诈骗安徽、山东、湖南等五省10余人,骗取钱财10万余元。目前,黄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属于违法行为。

法官有话说: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办法提高了可操作性,加大了处理力度,将考生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4种,将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具体为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0种。

    处理办法规定,考生违纪取消其该科成绩;考生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成绩无效,自考考生作弊视情节轻重可同时停考或延迟毕业1-3年。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统一了各项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办法,成为新形势下从严治考、依法治考的有效依据。

    六个严禁,五个一律:“六个严禁”:一是严禁党员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暗示、授意、指使相关人员违反招生考试工作纪律;二是严禁党员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在招生考试中,纵容其子女、亲属、请托人违反招生考试纪律,或为其实施舞弊行为提供便利,收受贿赂或谋取其他利益;三是严禁利用组织招生考试、录取等工作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财物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四是严禁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为考生异地违规参加高考提供便利;五是严禁违反规定为考生高考加分、保送、替考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六是严禁高考工作人员包括参加高考监督工作的纪检监察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五个一律”:一是对舞弊考生,一律取消当年成绩和下一年高考资格;二是对参与或授意舞弊的公职人员,一律给予党政纪处分;三是对参与或授意舞弊的领导干部,一律先停职检查,再作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四是对失职失责造成影响和后果的部门,一律追究责任;五是对参与或间接参与舞弊的党员干部、考生和考生家长,一律公开曝光。

     以法护航,保障考试公平公正,祝愿所以考试金榜题名,圆梦今夏!

 

                                                                                                                          转载自:天津高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