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时效应当如何计算
案例:小强于2010年1月1日入职章朗公司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7月31日小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
观点一:每月工资往后推一年计算也即逐月分别计算,如:2010年2月份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诉讼时效应当从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因小强于2011年7月31日提起仲裁,故2010年2月份工资已过诉讼时效。
观点二:一年届满之次日或者违法行为结束起次日开始计算,小强应当从2010年12月31日后开始计算时效即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有效时效期间。小强于2011年7月31日提起诉讼,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共计11个月工资未过仲裁时效。
观点三:劳动关系终止往前推一年。如章朗公司于2011年7月1日被宣布破产,则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从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观点四:劳动者主张之日起往前推一年。如下图:
天津地区观点:依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第14条规定“二倍工资的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仲裁时效”即观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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