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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民法典的自助行为

发表时间:2021-09-16 作者:创慧律所 来源: 浏览:7241次

案情简介

        2020613日,江苏省南通市67岁的谷某在超市购物时,口袋里放了两个鸡蛋未结账便欲离开,超市店员将其拦下询问,交涉未果,老人突然倒地,老人倒地后,超市员工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报案,后在和民警电话沟通过程中经民警提示拨打120进行救治,但未成功挽救,老人因心梗猝死。老人儿子将超市告上法庭,南通崇川区法院于2020年底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超市员工拉住老人衣袖等行为并未超过合理限度范围,老人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超市方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判决驳回原告索赔38万余元的请求。二审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法院判决驳回老人家属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难点

超市员工的劝阻行为与老人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首先,需要区分这里所提到的因果关系指的是什么,生活中的因果关系,和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是一回事。在本案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超市应当赔偿老人儿子,若没有超市员工的劝阻行为,就不会有老人情绪激动发生猝死的后果,故可以认为劝阻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就是生活中的因果,只具有“条件关系”而不具备“相当性”,这里的“相当性”指的是超市员工的劝阻行为,由社会上的普通人依社会一般观念进行判断,其行为尚不足以导致老人心梗猝死。第二种观点,超市无须赔偿老人儿子,超市员工行使的劝阻行为是合理、合法且适度的。因为老人的倒地系其自身疾病引起,在本案二审判决中,也阐述了,虽然超市员工的劝阻可能诱发老人情绪波动而突然倒地,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有别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虽然超市员工的劝阻行为与老人倒地有直接的关联,但超市员工的劝阻方式、内容和时长均在合理限度内,从一般社会观念出发,该种劝阻行为并不会导致老人突发疾病倒地,且在法庭事实调查过程中,也查明老人有高血压等基础病史,其倒地原因主要在于自身身体状况,所以法院最终认定超市员工的劝阻行为与老人倒地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合理合法。

二、超市员工的劝阻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若不违法,是否属于民法典中的自助行为?

   在本案中,超市员工对老人的拿鸡蛋行为进行劝阻,有语言交流和拉扯衣袖的行为,以上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讨论违法性时必定要结合违法性阻却事由来进行判断。一般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常的首要选择是通过向公立机关寻求救助,即通过公力救济,只有极特殊的情况下才允许进行私力救济,这在民法典也进行了体现,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此条规定将自助行为的各个要件进行明确,需要满足五点:第1,必须要有行为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前提条件;第2,必须要有时间上的紧迫性,情况紧迫,且行为人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的保护;第3,有实施自助行为的必要性,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第4,行为人实施的自助行为必须是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且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第5,行为人实施自助行为后,需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在本案中,超市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老人做出不当行为后要走出超市,超市若不立即采取措施可能会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救济,故超市员工对老人进行了语言交流和劝阻,并拉扯衣袖以阻止老人走出超市,以上均属于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未超出合理范围。

 

 

天津创慧律师事务所

作者:陈亚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