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工作岗位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
案情:
2022年初,小赵在W公司的试用期刚结束,副总经理便极力推荐小赵任经理办公室专职秘书。几日后,人事部便通知小赵,工作岗位由工程员变为副总经理秘书,虽然薪资上涨但需重新签订约定有3个月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小赵觉得公司已经设置过一次试用期,此时变更工作岗位不应再次设置。而公司人事部对此表示,这是公司的惯例也是因不同岗位有着不同的要求,故设置试用期也是情理之中。
问题:试用期内给员工调整工作岗位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
解析:
一种观点认为,依据原劳动部办公厅1991年发布的《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是否要规定试用期的复函》中的解释,认为企业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时,工人改变工种的,重新订明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2013年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为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实践中第二种观点得到适用,而第一种观点作为以前的规定和实务习惯已经被新法所纠正。并且企业给员工调整工作岗位还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律师建议:
虽然法律规定以及绝大多数观点认为同一劳动关系内对同一劳动者的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但用人单位设立新的转岗考核期以及其他考核方式并未被法律法规所禁止。所以,企业可以转化方式方法,采取相应变通的做法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妥善处理。
天津创慧律师事务所
任天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