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人在装修时受伤,业主是否担责
为了追求舒适的居住环境,在房屋装修方面人们大多舍得投入。如果在装修时出了意外,装修工人受伤,作为雇主需要担责吗?
案例:
赵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该装修公司对其新房进行装修。装修公司承揽该工程后,将其中的砸墙项目转包给刘某,刘某又找到毕某从事砸墙工作。
此后,毕某未能就赔偿问题与装修公司达成一致意见,遂将业主赵某、装修公司、刘某诉至法院。
业主赵某辩称:我与毕某不存在雇佣关系,我是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至于装修具体过程我并不清楚,我不同意赔偿。
装修公司辩称:我们公司与毕某无任何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关系,公司已将砸墙部分工程转包给刘某,毕某系刘某雇佣,公司与毕某不存在雇佣关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辩称:我认可与毕某存在雇佣关系,但不认可毕某诉讼请求。毕某作为专门从事此类工作的工人,对于工作的危险性应有认知,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北辰法院审理认为:
装修公司将其承揽的家庭装修工程中的砸墙项目转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刘某,其对刘某的选任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刘某雇佣毕某后,未对其进行相应培训及安全教育,亦未提供安全作业条件及施工设施,对于毕某受伤,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毕某作为具有相关从业经验的从业人员,作业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装修公司和刘某按照70%的责任比例连带赔偿毕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4万余元。毕某要求业主赵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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